從上海市勞動保障局獲悉,隨著上海最低工資標準從9月起提高到750元,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和解除或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最低標準從9月起也相應提高。
據介紹,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提高,是根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而作出的調整,從9月1日起,標準從目前的每月552元調整為每月600元。而解除或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最低標準,則是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相關規定調整的。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全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上海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即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