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是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湖南省政府出臺的《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工資保證金專戶強制開設
《實施意見》明確,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對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下的專戶管理。
《實施意見》要求,著力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落實《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嚴格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確保工資按月或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建立健全工資保證金制度。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立項或備案,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許可證,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
2008年普遍簽訂勞動合同
《實施意見》要求,全面加強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政府指導督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目標責任制,把“勞動合同簽訂率”納入政府勞動保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從2006年起,啟動實施“推進勞動合同制度三年行動計劃”,逐年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到2008年底,實現所有用人單位普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十一五”打造十大勞務品牌
《實施意見》明確,積極開展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實施勞務輸出品牌戰略。“十一五”期間,在全省建立一批勞務輸出培訓基地,重點培育和打造“湖南的哥、湘女家政、湘妹子導遊、湘菜廚師、建築湘軍、湘妹子紡織工、湖南機加工、湖南保安、裝卸湘軍、鑄造湘軍”十大勞務品牌,提高勞務輸出的質量和效率。建設一批勞務輸出工作示範縣。積極開展“泛珠三角區域勞務合作”、“華東省際勞務協作”、“華南省際勞務協作”,加強與勞務輸入地的就業服務、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勞動保障維權等領域的合作,逐步建立省內外勞務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湖南省勞動力資源規範、有序、合理、高效配置。
農民工可入醫保
《實施意見》要求,著力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特點,各地可按照低費率、保繳費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戶的原則,建立農民工住院醫療統籌,基金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根據實際合理確定繳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待遇標準由各地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實際測算確定。
《實施意見》明確,有條件的單位也可按照湖南省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組織農民工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共同繳費,建立住院統籌和個人賬戶,參加大病醫療互助,享受統籌地區同一層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組織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農民工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參照統籌地區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予以報銷。農民工也可自願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農民工子女入學不準設限
《實施意見》要求,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對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學校就讀,應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準對農民工子女入學設置不合理限制,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輸出地政府要認真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記者 周衛國 實習生 黃松 通訊員 蒲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