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這是個難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馬艾地9月14日坦言:“有些申請執行人生活很困難,連基本的生活和醫療問題都得不到保障,又沒能從被執行人那裏得到賠償。對這部分申請執行人,我們要進行司法救助。”
今年6月,北京市高級法院與市民政局會簽了《關於解決執行難案件中困難人員生活救助問題的意見》,這是我國首次在一個省級行政區域內建立特困群體案件執行救助制度。根據規定,對於“三費”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交通肇事賠償等案件,被執行人由於服刑、下崗、重病、殘疾和企業經營困難等原因,沒有能力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由法院協助申請執行人向民政局申請臨時救助待遇或城鄉低保待遇。救助待遇原則上每年可申請一次,金額為6個月低保標準。救助資金由區縣城鄉低保資金和臨時救助資金預算中列支,在案件執行或部分執行後,執行法院將先行扣除並返還由民政部門支付的各項救助資金。(記者 趙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