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農民工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
寧夏自治區日前出臺《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
辦法中所稱農民工,均指本人戶口為農業戶口,主要在城鎮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員。
辦法詳細規定了有關勞動合同簽訂和工資支付的各項條款。包括:用人單位必須與招用的農民工在15日之內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採用欺詐或者脅迫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向農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或抵押物;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或者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方式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休息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晚婚晚育假、節育手術假、産假等期間休息的,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其工資。(記者 王海英 實習生 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