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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臺25條規定整頓房地産交易秩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9日   來源:新華日報

    9月28日,南京市房産局、工商局、物價局聯合出臺25條整頓規範房地産交易秩序規定。

    規定明確,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30日內必須開盤,必須網上打印認購協議及商品房預售合同,逾期不開盤或開盤後出現拒售行為的,不在網上打印文本的,房産管理部門將暫停該樓盤的銷售,並在30日內停止辦理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

    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通過網上房地産系統打印認購協議後20日內,須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在簽約後10日內確認上傳,30日內為購房人辦理登記備案。對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房産管理部門可停止辦理該套房屋的交易和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實行“實名制”。預售登記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不得轉讓。對所退房源必須實行網上公示,公開認購。開發企業不得指定他人認購,也不得拒絕他人認購。凡出現上述行為的,房産管理部門可對該房源進行行政限制,一年內不予辦理各類登記手續。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産項目,不得發佈預售廣告,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訂”、“內部登記”等名目發佈廣告。未經登記,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房地産展銷活動。對於未經登記擅自舉辦展銷會,或者在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予以處罰。

    嚴厲打擊任何形式的無證預售行為。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的內部認購、認定、登記、選號、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或以展會、推介會、會員制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的,按無證預售商品房查處。

    房地産開發企業採取區域壟斷、價格聯盟行為或採用虛假造勢、炒賣房號、捂盤惜售或變相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或變相囤積房源的,房産管理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進行查處,並將處罰結果通過媒體予以公示。

    對房地産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仲介費、服務費、看房費和在代理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 (俞巧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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