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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2種情形致學生傷害學校應承擔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1日   來源:陜西日報

    陜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了《西安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條例》規定了12種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情形,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這12種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情形為:

    學校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明顯不安全因素;

    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要求;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學校知道教職員工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學生從事不宜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照顧;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學校教職員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學校教職員工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

    學校發現或者知道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傷害直接相關的信息,未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條例》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當事人雙方協商;當事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申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或者達成協定後當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起訴訟;直接提起訴訟。(記者 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