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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出臺農民工工資“新政”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2日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近日,寧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建設廳、自治區總工會聯合出臺了《自治區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用人單位不能私自代替工人領工資。

    代領要拿書面委託

    《辦法》明確規定,對待與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本人戶口為農業戶口,主要在城鎮從事非農産業的人員),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必須由農民工本人簽字領取;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領取的,必須以書面(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形式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或者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方式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規定農民工在指定地點、場合消費,也不得規定農民工的消費方式。另外,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農民工考勤和工資報表制度,書面記錄農民工的出勤情況,每月與農民工核對並由其本人簽字認可,並對工資支付名冊保存兩年。

    簽勞動合同不可設障礙

    《辦法》明確了勞動合同簽署制度,用人單位不得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採用欺詐或者脅迫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向農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或抵押物。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農民工15日內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後的15日內到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登記。農民工提出勞動合同鑒證要求的,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提交給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

    農民工同樣享受“國假”待遇

    另外,《辦法》還明確了特殊情況下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農民工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其工資。農民工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休息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晚婚晚育假、節育手術假、女職工孕期産前檢查、産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等期間休息的,用人單位必須正常支付其工資。農民工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加點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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