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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交通事故受害人最高可獲10萬精神損害賠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重慶10月18日電(記者 朱薇)記者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的,可向機動車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可獲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重慶高法日前出臺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明確細化:受害人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受害人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理。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戴軍介紹,根據重慶高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低於侵權賠償,因此目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獲精神損害賠償最高額度為10萬元。但具體賠償金額要由法官在具體案件中針對具體情況予以裁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