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亂收費不能清退了事,還要追究相關黨委、政府、學校校長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責任。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廳、省教育廳日前出臺《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從今年10月起,在查處教育亂收費問題時,對發現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將採取限期整改、書面檢查、談話誡勉、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未經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權批准,擅自製定或批准教育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向學校下達收費任務和指標或者亂攤派、亂罰款、搭車收費、強制保險、強行捐資以及以辦教育為名向學生集資、借資的;將不應通過學生收取的稅費等交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向學生收取的;向學校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推銷出版物、學具或各種用品的;對所屬部門、學校的亂收費行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亂收費的行為。
辦法還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截留、擠佔、挪用學費、代辦費、服務性收費和教育費,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者用於教育事業以外開支等行為的,也將追究責任。此外,對公辦高中擅自擴大“擇校生”招生比例、降低錄取分數線、提高收費標準;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以調專業為名收取費用等亂收費行為,都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