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順利實施,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近日規定,本年度內,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由於參保登記、繳費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時參保繳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可在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規定,2006年9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由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原始材料,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經確認材料齊全的,填寫《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人員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用人單位憑審核表、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傷殘證,到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未經勞動能力鑒定或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鑒定手續。患職業病或需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人員,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審核和鑒定(確認)。用人單位憑審核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到參保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核定工傷保險待遇,並從參保之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在工傷待遇的政策銜接方面,天津市規定,2005年12月29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4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2005年12月的退休(養老)金(不含住房補貼、交通費)低於2003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75%的,提交退休(養老)金髮放憑證和本單位出具的證明,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005年12月29日至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4級的工作人員,以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傷殘津貼計發基數(工資項目依據津勞局20028號文件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按照市人事局有關文件規定已經享受因公致殘護理費的工作人員,提交主管區、縣、局人事部門護理費審批憑證,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在本文件下發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生活護理費。2005年12月29日前公(工)亡職工的親屬,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的,參加工傷保險後,以天津市200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原享受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停止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