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在今年以來進入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21393件勞動爭議申訴中,有2295件勞動爭議為勞動者敗訴,還有3287件勞動爭議案因種種原因不予受理。不少勞動者未履行完服務期、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由此産生的勞動爭議自然敗訴。
誤區一:超過時效
李先生在原單位合同終止後,因單位不願再與其續簽合同,便離開了原單位。直到幾個月後他找到了一家新單位,在辦理就業手續時才發現,原單位給他少繳納了半年的社保費。他找到仲裁委要求單位補繳這半年的社保費。仲裁委查明該員工離開原單位已兩個多月,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這起申訴案仲裁委只能不予受理。
專家分析:《勞動法》規定,當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在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勞動者在與原單位結束勞動關係時,要注意自己的權益是否受損,諸如工資、加班費的支付和社保費的繳納是否有漏繳現象。如果發現有問題,就應及時通過有效途徑解決,一旦超過時效,就無法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支持。
誤區二:口説無憑
日前,某仲裁委受理了一起社保爭議案,當事人王女士要求用人單位按實際工資數為其繳納社保費。在仲裁審理中單位表示已按王女士的實際收入繳納了社保費,並提供了相關單據。可王女士平時拿到的工資條看過就扔,無法提供能證明自己實際工資數的依據。審查結果仲裁委無法支持當事人請求。
專家分析:廣大勞動者平時要增強證據意識,盡可能保留自己在單位期間的有關證據,比如:工資條、工資單等等。一旦勞動權益受到損害,這些證據都能助你一臂之力。
誤區三:告錯地方
今年4月,張小姐走進勞動仲裁接待室遞上申訴書,要求仲裁委裁決單位支付她的工資。經審查,發現申訴人張小姐是在校學生,她利用假期在外實習時,單位答應每月支付她實習工資600元。可實習結束已快兩個月了,實習單位仍未給付工資。仲裁委的同志告知她,由於大學生實習與實習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係,所發生的爭議屬民事爭議,她的申訴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範圍,仲裁委不予受理。
專家分析: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最終,張小姐的申訴是通過法院按民事爭議的相關規則進行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