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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提醒:冬季租房購房當心供暖費糾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6日專電(記者 劉浦泉)隨著供暖季節到來,北京二手房買賣和房屋租賃中的供暖費糾紛呈現上升趨勢。那麼,二手房冬季供暖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消費者又該如何避免供暖糾紛呢?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

    據北京房屋仲介機構“我愛我家”的專家介紹,租用民宅或公寓時,供暖等相關費用大多由出租方繳納。因為大多數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時已經將物業、供暖等費用平均折算到了每月的房租裏,所以承租方通常無須單獨繳納此項費用。如果出租方的租金裏不包含物業、供暖等費用,那麼供暖費應由承租方繳納,但前提條件是租賃雙方已經達成了關於“由誰支付供暖費用”的相關協議。

    對於新購二手房的供暖費應由誰支付的問題,房産專家認為解決辦法有三種:一是原房主將已交的供暖費無償順延給購房人;二是買賣雙方協商後,由購房人與原房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這筆費用;三是物業前期的供暖費用,在雙方過戶完成後、物業交驗辦理之前由原房主先行支付結算清楚,新供暖季的供暖費用在物業交驗辦理之後由購房人支付。

    據記者了解,一些購房人在辦理産權手續入住後,卻發現原房主拖欠了幾年的供暖費。為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專家提醒,在物業交驗的時候,購房者和原房主應將物業供暖結清證明作為附件與合同一起收好,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寫明各種費用由誰來承擔,不能以口頭承諾代替合同上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