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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出臺系列制度確保政務公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0日   來源:四川日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要求按有關規定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這類申請通常可在15個工作日內得到滿足——記者11月8日從四川省政務公開辦獲悉,為確保今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落到實處,四川省政府近日出臺一系列配套制度。

    這些制度包括《四川省政務公開審核辦法》、《四川省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辦法》、《四川省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考評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等。

    有關人士指出,上述規定的實施,將促使政務公開工作從形式到實質的深化。尤其是將政務公開實施情況納入省政府對各市州各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注重對政務公開實效的考核,必將引起各地各部門的高度重視——換言之,政務公開再不是可做可不做、做得好不好都無所謂的事了。

    未經審核的政務內容不得公開

    為確保政務公開的真實、及時、有效、安全,《四川省政務公開審核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務內容,在正式公開前,都應按照政務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未經審核的政務內容不得公開”。

    根據規定,審核的重點是公開的範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的相關要求。審核的內容是公開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接到申請限時答覆

    《四川省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辦法》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時,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行政事業單位提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託他人申請。同時,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獲取有關政務信息。

    辦法明確,行政事業單位收到申請後應噹噹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覆;應該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任何人申請公開的,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否則,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4種政務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的內容: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對行政事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申請人有權向該行政事業單位的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投訴。經調查核實,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務信息,以及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等5種情形將依法受到處理。

    搞虛假公開要追究責任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對四川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而言,14種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員將受到責任追究。

    這些行為包括:制發違背上級關於政務公開決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違背上級有關規定的決策、決定的;不按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範圍公開政務信息的;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務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務公開信息的;故意洩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務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准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提供政務公開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以及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行為等。(記者 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