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服務信息>> 生活
 
天津市政府:調整供應結構 切實穩定房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5日   來源:天津日報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確保天津市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日前,天津市政府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發出通知。

    科學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保證市場總量供應

    住房規劃編制要充分滿足全市居民不斷改善住房條件的需要,今明兩年住宅新開工面積要均達到1500萬平方米,分別比2005年增加15%,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達到全市住房總規模的70%以上。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規模。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嚴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高檔住房規劃選址和用地供應,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産開發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供應。

    嚴格土地管理,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

    完善土地公開出讓機制。對於2006年6月1日後的普通商品住房出讓地塊,首先由規劃部門提出地塊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中要包括建築面積90平方米前置條件。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採取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公開出讓。

    加大對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天津市國土房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劃等部門對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工或經認定構成土地閒置的,按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一)超過合同約定開工期限1年以上不足2年的,自超過合同約定開工期限1年起收取土地閒置費。

    (二)因開發企業本身原因到期未開工且超過合同約定開工期限2年以上的,可以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可給予適當補償。

    (三)對雖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1/3或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由市建設、規劃部門認定,並責令其限期開工建設。到期未開工建設或開工後又中止建設的,按閒置土地處置。

    (四)嚴格經營性土地競買的準入標準。國土房管部門要嚴格審查,凡存在閒置土地行為的企業不得參加經營性住宅用地的競買。

    進一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增加以中小套型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供應

    自2006年6月1日起,天津市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項目,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佔比重,要達到全市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並按照全市域平衡和分區域平衡的原則,在確定規劃條件時分別確定每個項目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面積所佔比重,並在規劃審批文件中予以明確。

    凡在2006年6月1日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套型重新確認的項目,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已審批的項目要加快辦理各項前期手續,確保年內開工建設。今年不開工的項目,明年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套型調整。

    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不斷改善中低收入群眾住房條件

    繼續把建設保障性住房、改善中低收入群眾住房條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好。完善包括廉租住房、經濟租賃住房、定向銷售和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在內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繼續向城鎮“雙困”居民提供廉租住房和租房補貼,通過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居住條件。拓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渠道,擴大建設規模,增加房源供應。探索經濟租賃住房建設供應新模式。逐步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和經濟租賃住房政策享受範圍。2006年,要確保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60萬平方米、竣工140萬平方米,定向用於中低收入拆遷居民安置。

    合理控制拆遷規模和進度,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

    2006年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危陋平房拆遷為重點,拆遷規模要控制在2005年規模以內。要進一步落實拆遷責任制,各區、縣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拆遷穩定責任,確保拆遷群眾得到妥善安置。要加大實物還遷比例,加快小、低總價還遷安置住房項目的選址和建設,多渠道籌措房源,凡未落實拆遷安置用房選址或房源的項目不得批准拆遷。對拆遷項目要按照房地産估價規範依法評估,嚴肅查處違法拆遷行為。要根據市場供應量的變化和價格動態調控拆遷節奏,減少集中拆遷對市場需求的壓力。

    加強市場調控,整頓和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

    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為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 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稅務部門要嚴格稅收徵管,防止漏徵和隨意減免。

    嚴格房地産開發信貸條件。為抑制房地産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對閒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考慮到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需求,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切實整頓房地産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工商、國土房管、物價等部門要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查處無證售房或各種方式變相無證售房,開發企業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內部認購,不得收取定金、預付款或以其他形式收取任何費用,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並依法予以處罰。嚴格商品房銷售方案管理,進一步增強商品房銷售透明度,商品房銷售方案由國土房管部門通過網站等媒體公佈,開發企業在項目銷售現場進行公示。開發企業取得銷售許可證後,應在10天之內開始銷售,房源必須全部向社會公示,未售住房必須全部公開銷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開發企業不得以連續預定方式藉故不銷售房屋,同一套房屋預定不得超過三次。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房地産企業,要加大整治查處力度,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加強二手房交易管理。進一步加強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仲介機構不得違規賺取交易差價和佔壓交易雙方資金。嚴格執行二手房屋網上交易公示制度,增強二手房信息透明度。

    開展房地産市場大檢查。對擅自改變設計、變更項目、超出規定建設的住房要依法予以處理。對囤積土地、商品房無證銷售、不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及入住許可手續的行為進行查處。(記者 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