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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7日   來源:人民日報

    在11月16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宋大涵和中國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相關內容作了解讀。

    李仕權 制

    外資法人銀行:人民幣和信用卡業務都能辦

    據介紹,此次《條例》修訂全面履行了對外開放的承諾。《條例》規定,具備“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2年連續盈利”和其他審慎性條件後,外資法人銀行可以經營企業人民幣業務和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也就是説,我國將向在中國註冊的外資法人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比如可以無限制地吸收公眾存款,可以從事銀行卡業務。在監管方面,同樣體現了中外資銀行標準的統一。如外資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註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資銀行確定存款或者貸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交存存款準備金等,按照統一適用中、外資銀行的法律、法規執行,全面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外國銀行分行:不能從事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條例》鼓勵外國銀行設立或者將分行轉制為在中國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銀行,而對外國銀行分行實施一定的零售業務限制,比如規定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業務。這主要是為了保護本國公眾存款人的利益。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國銀行在任何地區、任何業務領域的風險都可以傳遞到分行,分行所在國監管當局無法對其實施風險隔離。而對於當地註冊的法人銀行,監管當局則可以通過資本充足率、損失撥備充足率、大額授信集中度等進行風險隔離,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保護存款人利益。

    實施法人導向政策符合審慎性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開放本國公民本幣業務,涉及國計民生,各國監管當局對此都十分慎重。國際通行做法是,允許在當地註冊的外資法人銀行從事全面業務,而外國銀行分行則主要從事公司機構業務。監管當局通過設立公民存款業務的起點金額,來達到區分客戶對象的目標。

    外國銀行代表處:不可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根據《條例》,外國銀行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外國銀行可根據其在中國的經營戰略,按照自願的原則選擇商業存在形態。外國銀行分行目前的經營成本、業務範圍不受影響,而且簡化了業務許可層級,下調了營運資金數額。同時,還允許其今後根據自身的發展戰略,隨時申請將分行轉制為在中國註冊的法人銀行。對願意轉為當地註冊法人銀行的外國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會同有關部門在變更登記及審批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開闢快速高效通道,以降低成本,保持業務的連續性。(記者 許志峰)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