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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佈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例 揭露其犯罪手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3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警方提示:涉眾型經濟犯罪有四特點 受害人數多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在11月23日的發佈會上向社會通報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和防範涉眾型經濟犯罪有關情況。他介紹説,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涉及眾多不特定受害群體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另外,在證券犯罪、合同詐騙犯罪、假幣犯罪、農村經濟犯罪活動中,也有類似涉眾因素存在。它具有如下四方面的特點:

    (一)金額巨大,涉及面廣。涉眾型經濟犯罪涉案金額巨大,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為例,今年1月至10月,共立案1210起,涉案金額175.1億元人民幣,佔同期全部經濟犯罪涉案金額的22.2%。如,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公司以發展養殖螞蟻為名,非法面向公眾集資,至案發時,共非法集資近30億元。同時,涉眾型經濟犯罪犯罪的涉及範圍不斷擴大。從行業看,涉及農業、養殖業、房地産、醫藥、文化、旅遊等領域;從人員看,涉及下崗職工、退休老人等弱勢群體和學歷較高的城市“白領”;從地域看,從東北、華東、華北地區擴展到中西部地區。如,山東公安機關偵破的“蝶貝蕾”傳銷案,共涉及全國16個省、市的50余萬名群眾。

    (二)手法多樣,不斷翻新。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眾投資需求,編織各種名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群眾資金,其手法多樣,不斷翻新。其中包括:以養殖、種植、合作造林等為名目的“聯營入股返利”、租養、代養、託管、代管;以投資展位、鋪位、公寓式酒店經營權等為名目的“購後返租”;以促銷為名的“消費返利”,以教育儲備金辦學、造林投資“綠色銀行”等為名目的集資;以專賣、代理為名進行的傳銷,以及利用互聯網為仲介進行的“網絡傳銷”;以即將在國內或海外上市、屆時可獲得成倍投資收益為名的非法公開銷售“原始股”;以互聯網為炒匯平臺,大肆實施的非法外匯買賣活動等等。

    (三)虛假許諾,高利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率甚至高達120%。如,湖南株洲發生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某等利用設立的8家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以對存款者除支付正常利息外再當場給付5%—12%的現金回報等方式,非法吸存1.5億元。在吉林納士塔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該公司以開發新型建材為名,以120%的年回報率,吸收資金1.25多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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