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 張宗堂)公共科目筆試後,公務員招考工作還將進行面試(根據招錄機關需要,部分職位還有專業考試)、體檢和考察等程序,才能最終確定錄用人選。
據介紹,各招錄機關將在公共科目筆試合格人員中,按照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錄用計劃3倍至5倍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和專業考試的人選。招考職位沒有人員通過公共科目筆試合格分數線或者公共科目筆試合格人數達不到計劃錄用人數的3倍時,可以通過調劑補充人選。進入面試和專業考試的人員名單將通過人事部網站公佈。面試和專業考試的時間由招錄機關確定。
面試的組織工作由各招錄機關具體負責。面試前,招錄機關將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供的報考者照片及信息,與報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證件(身份證、學生證、工作證等)原件、所在單位蓋章出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或者所在學校蓋章的報名推薦表、報名登記表等材料進行核對。如有關材料主要信息不實的,招錄機關將取消該報考者參加面試的資格。
面試時,招錄機關按照規定組成面試考官小組。2007年在中央機關公務員招考中全面推行面試考官持證上崗制度,各招錄機關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考官持有考官證書,其中擔任面試主考官的,必須持證上崗。
對於報考人數較少、公共科目筆試後達不到面試比例的職位,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按規定進行公開調劑,確保這些職位錄取到合適人員。
體檢和考察工作都由招錄機關負責。對於體檢工作,招錄機關將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體檢操作手冊組織實施體檢。按照規定,體檢醫生與體檢者有回避關係的,應當回避。對於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者,將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而對於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工作人員,也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對於考察工作,招錄機關將成立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的考察工作小組,根據擬錄用職位要求,採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工作態度、學習及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對考察對象進行資格復審,並提出考察意見。
背景資料: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發展歷程
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 張宗堂)建立人才考試錄用制度是黨和國家在幹部人事制度上革除陳規、銳意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探索和實踐。
20世紀5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幹部錄用主要由國家統一分配大中專畢業生、組織調配安置退伍軍人、從社會上有計劃地吸收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這種方式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在當時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諸多弊端:用人制度不健全、缺乏競爭激勵機制、選才視野局限于較小的範圍、選人用人缺乏客觀標準,用人不正之風難以避免。
1980年,鄧小平同志提出要勇於改革不合時宜的組織制度、人事制度,要健全包括招考制度在內的一系列幹部人事制度,並提出:將來很多職務、職稱,只要考試合格,就應當錄用或授予。
1987年,黨的十三大將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確定為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
1989年,中組部、人事部下發了關於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實行考試辦法的通知,考試錄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逐步開展。
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儘快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要求。
199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職務升降、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管理與監督等作了規定。
1994年6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頒布,標誌著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正式建立。隨後,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又制定下發了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細則,形成了涵蓋筆試、面試、體檢、考核、監督等諸多環節的考錄法規體系,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開始步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
之後,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又分別提出了“完善”和“健全”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要求。
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公務員法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以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至此,公務員考錄工作正式進入法制化軌道。
據統計,從1994年至2006年,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垂直管理系統連續13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共錄用公務員450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