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一些因鄰里糾紛、同事矛盾、親屬爭執等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在湖南可以"私下和解"。日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試行)》出臺試行,規定涉及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當事雙方如果達成和解,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將作出撤案或不起訴決定。
按照《規定》,犯罪嫌疑人以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並達成相關協議,檢察機關經過審查,認為刑事和解合法、真實、有效,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對已起訴的案件,可以撤回起訴,或建議法院從輕判處。(記者 周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