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2月3日專電(記者 古文洪)在市區禁放煙花爆竹12年後,鄭州市民2007年春節將可以在爆竹聲中辭舊迎新。
經河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12月1日批准,《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後,鄭州市區煙花爆竹的燃放將由完全禁放改為有條件燃放,規定的燃放時間為:每年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7時至24時。除此以外的時間仍實行“禁放”。
據了解,在《條例》的最後審議中,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又新增了“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區域。其他禁放地點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生産、儲存單位,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醫院、敬老院、療養院,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輸變電設施等場所及周邊地區。居民也不得在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