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長春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現行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月246元。
2005年7月1日開始,長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由原來的每月169元提高到每月205元。按照《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確定,長春市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也要得到相應提高。長春市失業保險金本次提高,每月增加46元。
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負責人説,“十五”期間,長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11.8%,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已達到510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客觀上要求必須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使失業人員充分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