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草案同時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
草案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
草案把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聘任合同納入這部法律的適用範圍。(記者 袁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