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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五年內不許出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專電 “從取得房産證之日算起,經濟適用房購買5年內不許出售。”北京市建委有關負責人26日表示,即使是拆遷戶,這一政策也不會放寬。

    據《北京日報》報道,按照以前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但可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已住滿5年的,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出售人須按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但是,這項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卻存在很大偏差,”北京市建委這位負責人説,“一些不法房地産經紀公司為居住不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製作‘黑白合同’。‘白合同’按照規定以原價出售房屋,‘黑合同’卻以高出原價、接近市場價的價格進行實際交易,使一些經濟適用房業主有了漁利的空間,給市場帶來很大混亂,也讓很多買不到經濟適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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