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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實行定額收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8日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為促進西部開發,鼓勵個體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結合貴州省工商系統推行“陽光收費”工作情況,貴州省物價局、省工商局、省財政廳決定, 從2006年12月20日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實行定額收費:

    一、收取範圍: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二、收費標準:(一)從事購銷活動,月營業額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免收;200元以上,營業額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計算)的,按0.80元收取管理費。(二)從事勞務活動,月營業額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免收;200元以上,營業額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計算)的,按1.20元收取管理費。(三)在鄉鎮及鄉鎮以下從事購銷勞務活動, 月營業額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免收;營業額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計算)的,按0.50元收取管理費。

    三、營業額的確定: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改為定額收取時,具體營業額的確定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目前工商系統推行的“陽光收費”為基礎,結合地方經濟發展狀況、行業發展水平及攤點(門面)的大小、所處位置和所屬行業等實際情況確定。

    四、減、免政策:國家和貴州省對個體工商戶徵收管理費的有關減免優惠政策規定繼續執行。

    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每月收取一次。不得收取各種形式的押金、保證金和搭車收費。

    六、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須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亮證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收費收入繳入省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收費單位必須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群眾的監督。嚴禁超範圍、超標準收費,違者將由物價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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