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鄭瑋娜、周婷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于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法是規範護照簽發管理工作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護照法規定了護照種類、簽發機關、申辦程序、簽發時限、不予簽發對象、罰則等內容,將護照簽發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構建了科學完整的護照簽發管理工作體系。
護照法還明確了護照簽發管理工作屬於中央事權,確立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普通護照的法律地位,體現了公安機關加強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護照法的頒布實施對於保障公民出入國權益,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維護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穩定,以及規範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護照法明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是普通護照的簽發機關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鄭瑋娜、周婷玉)2007年1月1日將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是普通護照的簽發機關。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因私事出境的中國公民所使用的護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頒發。”鋻於目前普通護照均是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義簽發,考慮到現行的出入境管理體制,護照法明確規定:“普通護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由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同時,護照法規定:“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這些條款首次確立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簽發普通護照的法律地位,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獨立行使職權提供了依據。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需要提交的材料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周婷玉、鄭瑋娜)2007年1月1日將實施的護照法規定,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探親、學習等非公務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介紹,目前全國已有231個城市實行公民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按需申領護照。尚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方和因非法移民等問題突出地區,申請人出國除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要提供與出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如出國勞務的要提交勞務項目説明書,出國旅遊要提交團隊旅遊申請表等。
同時護照法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因私出國與普通群眾不同,必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提交所屬組織、人事管理和行政隸屬部門出具的意見。單位意見包括: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是否同意申請人出國等。需提交單位意見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由組織、人事部門確定,目前主要是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以及從事財務、機要等工作的人員。
普通護照應登記的項目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周婷玉、鄭瑋娜)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明確了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
這些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與原規定相比,護照的登記項目中取消了居民身份證號碼。這主要是考慮到許多海外華僑沒有身份證號碼。
另外,護照法還規定了護照換發或補發的情形,分別是: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護照損毀不能使用的;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有正當理由需要換發或者補發護照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説,護照法對補發或換發情形的規定較為寬泛,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補發或者換發的情形比較複雜,如護照因打印錯誤、護照持有人姓名等項目合法變更而需要換發等。
護照法縮短普通護照辦理時限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 周婷玉、鄭瑋娜)“普通護照的辦證時限為15天,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為30天。”這是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的規定。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就貫徹執行護照法回答記者提問説,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辦理護照時限是30天,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區為60天。但近幾年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斷簡化公民出國手續,辦事效率明顯提高,時限明顯縮短。護照法中將這一廣受群眾歡迎的急事急辦的辦事時限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體現了護照法堅持效能和便民的原則。
護照法還針對普通護照持有人不同的年齡段,規定了不同的有效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為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過5年。”這位負責人説,由於這一規定沒有區分護照持有人的年齡段,導致一些未成年人因年齡增長相貌變化大而不便辨認,給護照使用、管理帶來不便。
護照法參考其他國家護照立法情況和居民身份證法對居民年齡段劃分的做法,針對不同年齡段生理變化的情況,規定了普通護照不同的有效期:未滿16周歲的人員所持普通護照有效期為5年,16周歲以上的為10年。同時還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件九的規定,取消了護照延期的規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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