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月3日專電(記者 岳德亮)對於推銷人員、出租汽車司機等,用人單位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這是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新規定。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日發佈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因生産經營特點不能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選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勞動者;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勞動者;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明確其工種(崗位)和人員,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工作時間不確定,無法實行加班加點制度,其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指出,用人單位要對於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