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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1月4日電(記者 王志)從2007年1月1日起,山東省內所有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和財政廳4日聯合下發的通知,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將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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