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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新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9日   來源:山西日報

    今年1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涵蓋範圍更廣,更加關注弱勢群體。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是在我國從福利住房制度向市場化、商品化改革的進程中出現的。1991年5月,上海市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成功經驗,率先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職工個人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

    據悉,目前太原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5548個,建制職工80.51萬人,太原地區公積金覆蓋率為72.74%。截至2006年10月底,太原市公積金歸集78.10億元,職工購建房提取24.30億元,實現歸集餘額53.80億元;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21345戶,貸款金額16.72億元,貸款餘額10.88億元,個貸率為20.22%。

    住房難、看病難、上學難被坊間稱為壓在老百姓頭上的新“三座大山”,因此,《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頗受矚目。《條例》共43條,是在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基礎上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的。1月5日,記者就此採訪了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對《條例》的“亮點”作出解讀。

    公積金繳存範圍涵蓋了社會上大部分有固定收入的群體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範圍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對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範圍,不僅包含了國務院《條例》中所規定的單位和職工,同時還增加了“外國及港、澳、臺以及外省、市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常駐本市的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也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説,太原的《條例》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範圍,使住房公積金的受益人群涵蓋了社會上大部分有固定收入的群體,並且區別規定了強制繳存範圍和自願繳存範圍。“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是將繳存對象擴展到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及進城務工人員。針對這些人群的具體繳存管理細則目前還在積極制定當中。

    職工暫時喪失繳存能力

    公積金應當集中管理《條例》根據社會勞動關係的深刻變化對住房公積金繳存造成的不確定因素,規定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撤銷、破産、解散等情形;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勞動人事關係挂靠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這些暫時喪失住房公積金繳存能力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集中管理,待職工勞動關係發生變更或符合提取條件時再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和提取。

    單位變動公積金應予以保證

    《條例》考慮到單位變動對職工公積金繳存的影響,規定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撤銷、破産、解散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併、分立或者改制等有關事項。依法破産的企業,所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應當優先予以清償,繳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撤銷、解散的單位,所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依法破産的企業予以清償。

    單位撤銷、解散、破産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到中心辦理備案手續,明確其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並在清理完畢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暫存賬戶,實行集中封存。

    職工工作變動公積金相應變更

    《條例》為適應職工就業渠道的多元化,要求職工在勞動關係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依法變更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具體規定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即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鴉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中心暫存賬戶,實行集中封存鴉職工被新單位錄用後,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鴉單位與職工停止工資關係但尚未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停止工資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工資關係恢復時,再辦理啟封手續。

    公積金提取更加人性化

    在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上,《條例》更多關注社會弱勢群體,體現人性化特徵。在《條例》第二十六條,新增了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非購房費用的規定。同時,針對與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只要與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集中封存三年以上而未重新就業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並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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