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浙江省財政廳了解到,從2007年起,該省正式實施新制定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規定使用轉讓、出租、招標、拍賣海域資源等環節。
2001年,浙江省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此次修改後的新《辦法》除了明確規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和海域租金外,還增加了海域使用轉讓、出租、招標、拍賣等環節的細化規定,對招標、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的,要求按招標、拍賣的成交價款徵收海域使用金。
新《辦法》分漁業、交通運輸、工礦、旅遊娛樂、海底工程、圍海造田等12大類27個小項,按照其對海洋資源的利用方式不同,其徵收標準從3元/年·畝至1000元/年·畝不等。新《辦法》大幅提高了圍海造地項目的徵收標準,最高達一次性徵收2萬元/畝。
除國家明確可以減免外,對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用設施用海、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用海,以及漁民個人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養殖用海和其他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政策性減免照顧的項目用海等,新《辦法》規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依法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