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個六十五歲的老人,雖然有一個兒子,但兒子沒有穩定工作,對我從來不照顧。多年來,我的日常生活均由我的侄女照顧。我聽説有個“遺贈扶養協議”,能夠解決我的生活問題,同時也能讓照顧我的人受益。請問:我應該如何簽遺贈扶養協議?(孫清燕)
答:遺贈扶養協議是先由扶養人對被扶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的責任,被扶養人去世後,扶養人按照此協議,才能取得被扶養人的遺産。這是我國法律賦予我國公民處理個人所有財産的一種權利和方法。
簽訂該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的表示;遺贈人所遺贈的財産必須是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産;同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作證,並在該協議上簽名,遺贈扶養協議才能成立。如果到公證機關採用公證的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就更有保障了。
遺贈扶養協議從簽訂起就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即開始履行扶養協議,並且在遺贈人死亡之後,該協議優於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産可以分別按協議和遺囑去處理;如果有抵觸,則必須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産。(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