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21日電(記者 高路)歲末年初,正值不少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高峰期。就勞動者目前普遍關心的年終獎問題,勞動保障部門作出權威解釋:用人單位不能為了限制員工在年關跳槽而拖延發放年終獎,部分單位把年終獎當作“留人獎”的做法,屬於侵權行為。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情況表明,由於員工跳槽、合同到期等原因引發的年終獎爭議,成了近期職場上的一個不和諧音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部分勞動者的工作熱情和過年情緒。有關專家指出,員工年終獎的發放由用人單位管理層負責,發或不發、發多發少,全由少數人説了算,這使得年終獎容易變異為“留人”的籌碼。
歸結起來,“年終獎爭議”較為常見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一是用人單位對“不在冊”的員工拒發年終獎。例如,上海一家外資企業的10名技術人員,因去年10月合同期滿,企業不再與他們續訂勞動合同。前不久,他們得知企業開始發放上年度年終獎,於是前往申領。但企業以“年終獎發放範圍為發放時仍在冊的員工”為由,拒絕發放。
二是“年關跳槽,年終獎泡湯”。對於這一比較“通行”的做法,用人單位的理由是“鐵了心跳槽的員工已經沒有價值了”。有的用人單位還認為,年終獎並不是法律規定需要發放的收入,而只不過是單位為了留住員工採取的經營管理措施。
對此,勞動保障部門有關專家提醒説,年終獎包括年終加薪、年終雙薪、績效工資等,是用人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於合法勞動報酬的範疇,而並不只是用人單位激勵員工、留住人才的手段。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因此,“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專家指出,對於部分用人單位將年終獎變異為“留人獎”的做法,情節嚴重的屬於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有關部門將以侵權論處,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