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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安1月25日電(記者許祖華)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這是陜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25日批准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一項內容。

    將從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機構及其職責、繳存、提取和使用、監督、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工商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具有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條例》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違反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回挪用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監察部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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