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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5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最近,我進入了一傢俬營公司打工,老闆告訴我因為我在試用期,所以,工資將低於該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為了證明他的説法,老闆還拿出一份文件,上面有這樣一個條款:“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請問:老闆的説法對嗎?(陶潔)

    答: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職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可見,雖然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但也只能在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主確定。

    因此,在試用期內,你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正常的勞動,該公司至少應向你支付不低於該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王磊 程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