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海南省物價局獲悉,從3月1日起,海南省將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引用地表水供生活和工業用水的水資源費從0.01元/立方米提高到0.05元/立方米。
據了解,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水價改革精神,經海南省政府批准,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省水務部門近日下發通知,決定從2007年3月1日起調整海南省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見右表)。
同時,擴大水資源費徵收範圍,對水産養殖和經濟作物用水徵收水資源費,水産養殖和經濟作物取地表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每立方米0.07元;取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每立方米0.14元。
通知規定,對國家規定不須申請取水許可證的取水和涉及農村中農民生活用水以及農業生産(不包括水産養殖、經濟作物澆灌)用水的免徵水資源費。同時,收取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後不再徵收礦産資源補償費。(記者 程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