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5年,劉某因和他人成立合夥企業向我借款3萬元,當時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一分,使用期為兩年。2006年10月借款到期後,我多次找劉某催要,他以無錢為由拒絕支付。我找到他們合夥企業負責人張某,要求該合夥企業以劉某的贏利償付我的借款,張某卻説他們在成立合夥企業之前劉某欠他個人貨款5萬元,因此雙方約定劉某把該合夥的贏利直接歸張某所有。劉某除了合夥中的份額外已沒有其他財産可供執行。請問:劉某和張某的約定是否有效?(李大平)
答:張某和劉某的約定因違反了法律規定,屬無效協議。合夥企業,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我國《合夥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在成立合夥企業之前,劉某雖然和張某有經濟往來,但他們關於劉某在合夥中的贏利歸張某一人所有的約定因違反了上述規定,同時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因此是無效的,你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約定無效。(程永傑 王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