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服務信息>> 生活
 
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停産”“停工”不能停工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2月5日電(記者 高路)春節臨近,部分用人單位進入停産停工狀態。勞動保障部門提醒,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降低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的工資標準,即使處於停産停工期間,也不能無故降低或者暫停支付工資。

    在上海一家化工企業工作的小張,最近突然在家清閒,無班可上。原因是企業年底檢修機器,需停産三個月,小張所在車間的多名職工只能停工。企業表示,在停産期間統一給員工每月290元的“生活費”,而這遠遠低於上海每月75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小張感到不公,訴諸勞動仲裁部門,要求企業補足他在停工期間的工資。上海市勞動仲裁部門裁定,這家化工企業未與員工協商約定,單方面規定停工停産期間的工資標準,是錯誤的做法,因此,對小張的申訴請求予以支持。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近日掌握的情況表明,有的用人單位宣佈在春節前後“停産”“停工”,並在這段時間裏大幅降低甚至全部取消勞動者的工資。這一做法在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外來務工者較集中的建築工地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有關專家指出,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結合具體情況,《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專家解釋説,“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具體操作,是以各地的工資支付辦法為依據。例如,北京、山東、安徽等地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而上海、天津、重慶等地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停工停産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鏈結
· 勞動保障部門:年終獎不是一人一份的“大鍋飯”
· 勞動保障部門:用人單位不能把年終獎當"留人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