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公司當保安。前幾天,我在值班過程中,被幾名男子無故毆打致傷住進了醫院。我向公司要求認定我的傷為工傷,公司卻認為我被打是我個人原因,與公司無關,不同意認定。
請問,我的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陳廣)
答:職工在工作崗位上遭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關鍵在於確定職工遭受傷害是否因為履行職責。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何判斷勞動者是否為履行工作職責受傷要靠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同時,由用人單位對職工在工作崗位上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不是履行職責引起的負舉證責任。如果其無法證明,就應該及時為受傷勞動者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