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海口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已獲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將從3月1日起施行。由此,海口轄區內的1865株古樹名木將披上“法律保護衣”,砍伐者最高將被處以每株25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海口市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市通過普查鑒定建檔的古樹名木有1865株,其中古樹1811株(一級古樹5株,二級古樹35株,三級古樹1770株),名木54株。樹種涉及27個科45屬,主要有細葉榕、小葉榕、高山榕、見血封喉、欖仁樹、黃葛榕等。
有關人士指出,古樹名木歷來被人們視為“活文物”、“綠化石”,這些稀有樹木儘管異常珍貴但多年來在保護管理中卻或多或少存在著缺失。
古樹名木養護要簽“責任狀”
規定明確,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實行主管部門專業保護和責任人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日常養護責任人並與其簽訂養護責任書。
海口市將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實行分級保護:名木及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古樹後續資源實行三級保護。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據規定,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從事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治理、復壯和搶救工作,並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進行定期檢查、保護和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認養“活文物”
規定要求,海口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至少每5年要組織1次資源普查,在調查登記的同時也鑒定分級、建立檔案。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普查情況向社會公佈。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專項經費,將其列入市、區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該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養護,並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對保護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古樹名木劃定保護範圍
規定明確,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
同時強制規定,不得在劃定的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挖坑取土、敷設管線、硬化地面、堆放雜物、使用明火、傾倒或排放有毒有害廢渣廢液廢氣;不得挖根折枝、攀樹摘果、剝損樹皮;不得借用樹榦作支撐物或固定物或在樹上刻劃、敲釘、懸挂物品、纏繞繩索、架設電線等等。
移植需報批並承擔費用
規定禁止砍伐、轉讓、買賣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
同時明確,因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或者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確需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應當按規定報經批准:移植古樹後續資源的,應當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移植二級保護古樹的,應當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名木和一級保護古樹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後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古樹名木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並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徵得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生産、生活設施等産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影響、危害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造成損傷或死亡要追究責任
據規定,造成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損傷或死亡的,將被依法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轉讓、買賣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擅自移植名木或一級保護古樹的,以砍伐論處;擅自移植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古樹後續資源的,每株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二級保護古樹和古樹後續資源造成樹木死亡的,以砍伐論處。(記者 卓上雄)
名詞解釋
古樹名木
該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所稱“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所稱“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護價值的樹木。 (卓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