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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及配套政策公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2日   來源:北京日報

    3月1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報了《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及配套政策主要內容。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改革的核心是被保險人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多少與其工齡、繳費年限和繳費水平緊密挂鉤,多工作、多繳費的勞動者就會多得養老金。

    據介紹,養老保險改革有三大變化。第一,繳費基數變化。繳費基數高低與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挂鉤。以前都以上年職工最低工資為繳費下限,現在下限調整為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限為月平均工資的300%。第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與繳費年限關係更密切,繳費時間越長,領取養老金越多。繳費必須滿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20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中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以按規定補繳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月標準以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第三,鼓勵延長工作時間。現在退休年齡不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就有差別。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以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改革後的北京市基本養老金與繳費年限關係密切,繳費時間越長,領取養老金越多。

    同時,北京市新確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下限,即由目前的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但考慮到給困難企業和職工帶來的繳費壓力,北京市規定:2007年度繳費下限調整為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0%,以後每年增加5個百分點,2011年繳費年度調整到60%。

    另外,北京市還首次以法令形式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為促進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緩解繳費基數調整帶來的壓力,勞動保障局規定了調整繳費基數的五年過渡辦法: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選擇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選擇以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仍有困難的,可逐步過渡到位。2007年可選擇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為繳費基數;2008年可選擇45%;2009年可選擇50%;2010年可選擇55%;2011年及以後可選擇60%作為繳費基數。(記者 張軍)

    何為“中人”

    2號令實施前(1998年6月30日)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被保險人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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