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在單位不得因“艾”解雇他們,他們可以結婚,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診艾滋病病人……從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對浙江省防治艾滋病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
依法維護艾滋病人權益
新出臺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特別強調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條例》第41和4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親屬,不得侵犯、剝奪其依法享有的醫療衛生服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婚姻、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權益,並應當依法為其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可以結婚,但要履行告知對方病情的義務並接受醫療保健機構的醫學指導。
《條例》第40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的工作可能傳播、擴散艾滋病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調整工作,但不得解除雇用或者勞動合同。
《條例》第35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療、住院治療和門診手術、透析治療、內窺鏡檢查、口腔治療等侵入性操作的治療,應當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但任何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條例》第47條規定,對本省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實行免費接受基礎教育制度,教育部門應當為其學前教育階段免保育費,義務教育階段免學雜費、課本作業本費、住宿費,高中教育階段免學費、代管費和住宿費。
免費提供艾滋病諮詢和檢測服務
《條例》規定,實行艾滋病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為自願接受艾滋病諮詢、檢測人員免費提供諮詢和篩查檢測。建立篩查實驗室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艾滋病預防和控制的需要,經本人同意,可以對孕産婦、手術病人進行産前、手術前艾滋病檢測,但不得收取檢測費用。
《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艾滋病檢測確證實驗室;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採供血(漿)機構、血液製品生産單位和縣(市、區)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艾滋病檢測篩查實驗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縣(市、區)一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艾滋病檢測確證實驗室。(記者 肖國強 通訊員 俞欣 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