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3月7日電(記者高路)勞動保障部門在“三八”婦女節之際發出提醒,女職工産後75天休假權必須保障,有的用人單位把“産假有90天”的規定當作剛性數字,使得“晚産”女職工權益受損,這屬於違法行為。
上海市勞動仲裁部門日前裁定了一起勞動爭議。前不久,懷孕女職工梅某在預産期前15天得到所在公司批准,開始休産假,但直到30天后才産下一男嬰。梅某産後第60天,公司發通知要求她上班,理由是她的産假已休滿90天,並稱“如到期不上班將按曠工處理”。幾天后,公司見梅某沒有上班,遂以“連續曠工3天”為由,作出違紀辭退梅某的決定。於是,梅某訴諸勞動仲裁部門,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支持她的訴求。
勞動保障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規定:“女職工産假為90天,分為産前假、産後假兩部分。即産前假15天,産後假75天。産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産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産,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産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産,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這意味著,90天的産假不能“一刀切”,産假計算應根據具體情況來操作,如果女職工産後假未滿75天,不應視作曠工。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