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月13日從廣東省人事廳獲悉,該廳向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轉發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印發<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已經開始實施。
《規定》指出,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考核以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規定》還明確規定,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陞一個工資檔次;累計5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陞一個級別;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陞職務的資格;連續3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晉陞職務時優先考慮;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記者 黃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