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稅務局3月13日向市民發出警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對納稅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除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今年以來,上海市稅務部門全面啟動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受理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2006年度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必須在今年3月31日前向稅務部門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目前,距申報期結束只有半個多月時間了,稅務部門提醒達到申報條件但還未辦理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儘快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如果申報期內納稅人不依法申報,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