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爾濱市政府召開第三次常務會議修訂《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決定在全市建立房屋拆遷補償最低保障制度。
據了解,修訂前的《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對單戶住房面積小、收入低的被拆遷人未納入保障範圍。從已經實施的拆遷改造項目來看,多數是對危房棚戶區的改造,按照正常標準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難以解決拆遷後的居住問題,因拆遷導致貧困、居無定所的現象時有發生。
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將以市政府令的形式發佈施行。《辦法》確定了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實行最低保障制度,覆蓋所有的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準,且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及其符合規定標準的殘疾人給予照顧;對具備廉租住房資格的但還未取得廉租住房的被拆遷人,要求拆遷人按照規定標準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被拆遷人承租使用。
《辦法》還規定,拆遷最低補償標準和照顧標準由市、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記者 來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