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3月19日宣佈:該院《關於審理一審刑事案件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若干意見》開始試行。根據該《意見》,今後8類關鍵證人、鑒定人需出庭作證。證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産生的必要費用,由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酌予補償。
據了解,按照收案範圍,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均是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其中不少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今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後,為了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北京市一中院制定出臺了《關於刑事第一審案件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根據該《意見》,今後8類證人、鑒定人需出庭作證。包括:證明控辯雙方爭議事實的關鍵證人;對於搜查、勘驗、檢查等偵查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存在爭議,需要負責偵查的人員以及搜查、勘驗、檢查等活動的見證人出庭陳述有關情況的偵查人員、見證人;控辯雙方對鑒定結論有爭議的鑒定人;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涉及被告人自首和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當防衛等法定從輕量刑情節的證人;被告人提出偵查中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偵查問題所涉及的偵查人員,以及提供過不同證言的主要證人、新證人和主動要求出庭作證並經法院允許的證人。
《意見》還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由人民法院負責聯絡通知。法庭應在開庭5日之前,通知控辯雙方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並在開庭3日之前,向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送達出庭通知書。證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産生的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酌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