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傢俬企工作,單位常常要求員工加班,但卻從來沒有發過加班費,甚至連我們的加班記錄都沒有。
今年春節期間,我們幾乎沒有休息,大多數假期都加班了。我們想向公司討要加班費,但不知道有哪些法律依據。
請問,我國關於加班工資都有哪些規定,我們該如何討要加班工資?(孔民)
答: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另外,該法第四十四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想向公司討要加班工資,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你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勞動行政部門對你所在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謝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