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瀋陽3月26日專電(記者姚劍鋒)據遼寧省政府提供的信息,遼寧省日前實施《遼寧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確定其他有關勞動關係事項,必須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
據了解,過去集體協商其目的就是為了簽訂集體合同,而規定中集體協商卻貫穿勞動關係全過程。規定總結了以往在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吸收了近些年基層創造的經驗,更有針對性及可操作性。
為保證集體合同履行,規定還明確了監督和制約措施,如用人單位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
此外,規定給予工會依法監督集體合同履行很大權利,各級總工會有權調查了解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對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違反集體合同規定,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政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