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3月31日專電(記者 周之江)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無責一方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2萬元。貴州省日前出臺法規,在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無責的情況下,要減輕其責任。
日前結束的貴州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通過《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具體看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是否存在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而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該條例還規定,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主責、次責、無責劃分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10%不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無責一方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2萬元。
此外,如果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正常行駛或停放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