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十一五”期間住房保障目標,不斷擴大住房保障的受益面,提高服務保障水平,天津市國土房管局4月1日發出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持《特困救助卡》且住房困難的家庭納入“雙困”家庭租房補貼保障範圍租房補貼標準和享受租房補貼家庭最低月補貼額上調20%。據悉這次將持《特困救助卡》、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7.5(含)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納入“雙困”家庭租房補貼保障範圍,將有2000余戶特困家庭受益。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政策自2006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截止2007年2月底,全市經審核符合“雙困”家庭租房補貼條件的有2006戶,總計發放租房補貼483.48萬元,戶均月補貼額341元有1657戶家庭通過領取租房補貼,改善了住房條件。(記者 張新民 通訊員 吳梅 蔣春庫)
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熱點問題問答
1、申請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以下簡稱租房補貼)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申請租房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天津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2)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恤或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或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
(3)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7.5(含)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經濟租賃房(含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且未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拆遷定向安置用房。
2、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如何確定?
答:(1)申請租房補貼人員是否為天津市非農業戶口以家庭戶口簿登記為準;
(2)享受租房補貼人數的確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其所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記載的家庭人口為準;享受定期撫恤和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按持證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人口確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按《特困救助卡》上記載的家庭人口為準。
3、申請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如何認定?
答:(1)申請家庭擁有自有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其中,平房系數為1.2,多層樓房系數為1.4,高層樓房系數為1.6(以下條款中房屋權屬證明上記載為建築面積的,統一按該系數換算為使用面積)。
(2)申請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計算(即計租面積加陽臺面積)。
(3)申請家庭將家庭擁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按所出售或置換房屋的面積計算。
(4)申請租房補貼之前,申請家庭原住房拆遷實行貨幣安置,且家庭成員名下目前沒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按房屋拆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面積核定計算。
(5)申請家庭現居住獨立違章住房且落有戶籍(以下簡稱“立戶違章住房”)的,申請家庭書面承諾在申領租房補貼前將該違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該住房不作為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計算;申請家庭未承諾拆除所居住違章住房的,該住房使用面積由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實地丈量確定(丈量的資料僅用於申請租房補貼家庭現住房面積計算,不作為其他房屋認定依據)。
(6)申請家庭成員名下原先和現在均沒有住房,申請家庭獨自居住近親屬住房,現住房面積按所居住住房合法權屬證明上記載的面積核定;申請家庭與近親屬合住近親屬住房,現住房面積按該住房合法權屬證明上記載的面積乘以該家庭申請租房補貼人口占該住房上落有戶籍總人口的比例計算。經查實,在該住房上落有戶籍且他處有住房的近親屬家庭成員,應將其從落有戶籍人口數中減除。
近親屬是指申請租房補貼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住房上落有戶籍的總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租房補貼管理辦法》下發之日前戶口簿記載的為準,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以《關於擴大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範圍的通知》下發之日前戶口簿記載的為準,《辦法》、《通知》下發之日後,除因出生或結婚新遷入人口可計算戶籍總人口外,其他遷入人口原則上不予計算。
(7)申請租房補貼家庭成員離婚,由法院判決的,離婚涉及的現住房認定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協議離婚的,離婚涉及的現住房認定以離婚協議的履行結果為依據。但申請人須在離婚行為發生1年以上方可申請租房補貼。
(8)對申請家庭由於離婚、知青返城等將戶籍落在近親屬住房,但實際未在該住房居住的,由該家庭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租房補貼家庭落戶情況説明》和臨時居住地派出所開具的《寄宿人口登記表》或臨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臨時寄宿情況説明》後,落戶的近親屬住房可不認定申請家庭現住房。
(9)申請租房補貼家庭現住房相關證件無法確定現住房面積的,由其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實地丈量確定現住房使用面積。
(10)對申請家庭戶籍落在兄弟姐妹處,原合住房屋已經拆遷的,由申請家庭提供戶籍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證明材料後,落戶的兄弟姐妹住房可不合併計算其現住房。
(11)申請家庭租賃市場住房的,市場租賃住房不作為申請家庭現住房認定。
4、申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如何計算?
答: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確定的申請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
申請家庭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現住房面積合併計算。
5、調整後的租房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自2007年4月1日起,將全市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標準上調20%,由市內六區每月每平方米20元、環城四區和塘漢大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兩區三縣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別調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4元、22元、18元。
租房補貼面積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
6、調整後,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每月最低可享受到多少補貼額?
答:將每戶家庭最低租房補貼標準上調20%,由市內六區每月300元、環城四區和塘漢大每月270元、兩區三縣每月225元分別調整到每月360元、325元、270元。
7、月租房補貼額如何計算?
答:月租房補貼額=月租房補貼標準×家庭應補貼面積
家庭應補貼面積=租房補貼面積標準×享受租房補貼家庭人口-現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應補貼面積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
8、補貼標準提高後,對已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租房補貼金額怎樣調整?
答: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對已享受租房補貼待遇的家庭,自2007年4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補貼標準重新核定租房補貼金額,再根據該家庭租賃備案時所租賃住房實際租金重新確定月租房補貼發放金額。
對新申請租房補貼的家庭和符合條件重新進行租房備案的家庭,按調整後的租房補貼標準核發租房補貼。
9、到哪個部門申請租房補貼?經過哪些程序?
答: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租房補貼須經過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復核、發證、租房、申領補貼、發貼、公佈結果十個程序。
10、申請租房補貼時須攜帶哪些要件:
答:須攜帶以下四個要件: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家庭戶口簿(與他人合住的還須提供合住家庭的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3)民政部門頒發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核發的《特困救助卡》;
(4)現住房有關材料。擁有私産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已拆遷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市場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將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換該住房的買賣合同或轉換協議;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11、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具什麼憑證?
答:經區(縣)房委辦審核、市住保辦復核備案後,由區(縣)房委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開具有效期為6個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租房補貼證明》),經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發給申請人。
12、申請人領到《租房補貼證明》後如何到市場租賃住房?
答:申請人須在《租房補貼證明》6個月的有效期內自行到住房市場租賃住房,租賃到住房後,應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持相關要件到房屋所在區(縣)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13、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須攜帶哪些要件?
答: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須攜帶以下要件:
(1)房屋租賃(轉租)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租賃集體土地房屋的,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出租人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街、鄉、鎮出具的房屋準建證,或村委會(居委會)開具的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託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5)公有住房轉租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轉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其他房屋轉租的,提供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出租人委託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4、申請人租賃哪些住房不能享受租房補貼?
答:申請人租賃其同戶籍家庭成員住房或已認定為其家庭現住房的,不能享受租房補貼。同戶籍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同一戶口簿上的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和兄弟姐妹。
15、申請人如何申領租房補貼?
答: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戶籍所在區(縣)房委辦申請領取租房補貼。申請人須攜帶以下要件:本人身份證(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的,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家庭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租房補貼證明》。
16、租房補貼如何領取?
答:租房補貼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開具當月開始計發。市住保辦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租房補貼款劃入為申請人開立的銀行儲蓄存摺內,申請人可憑存摺到承辦銀行各營業網點支取補貼。
17、月租房補貼額與實際月租金不一致時,月租房補貼如何發放?
答:實際發放的月租房補貼根據申請人所租賃住房實際租金確定,申請人所租賃住房的實際租金超過核定的租房補貼額的,超出部分由申請家庭自行負擔,低於核定的租房補貼額的,按實際租金髮放租房補貼。例如:某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補貼標準計算,其家庭月租房補貼額為420元,如其租賃住房實際月租金為500元,則月租房補貼按420元發放;如其租賃住房實際月租金為400元,則月租房補貼按400元發放。
18、什麼情況下停發租房補貼?
答:以下情況須停發租房補貼:
(1)租房補貼開始計發到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這段時間內,出現申請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情況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之日起第13個月停止向該家庭發放租房補貼。
申請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情況有:因家庭住房面積增加或家庭人口減少造成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過7.5平方米、家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或優撫待遇或特困救助。
(2)租房補貼開始計發到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這段時間內,申請人家庭與出租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提前中止的,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中止次月停止發放租房補貼。(記者 張新民 通訊員 吳梅 蔣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