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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保局發佈排污許可證換發公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4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為了做好總量核定與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銜接,經上海市政府同意,市環保局于2007年3月27日就排污許可證換發問題發佈公告。

    公告指出,自2007年起,上海市將分批開展排污許可證的換發工作。換發的具體範圍、時間將另行通知。有關單位接到排污許可證換發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逾期未辦理的,按無證排污處理。

    公告明確,持有2002年核發的《上海市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各有關單位,生産工藝、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許可內容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其排污許可證在換發前繼續有效。

    此外,建設項目已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尚未獲得排污許可證的,在接到換發通知前暫不辦理排污許可證。各單位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環評文件審批決定、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決定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意見的要求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