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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審議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8日   來源:黑龍江日報

    “自7月1日起,發生交通肇事後,在送傷者到醫院後或者接受調查期間逃匿,將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確定事故責任;駕車人被拖拽車輛後,當日內可以取回。”這是黑龍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內容。  

    《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共9章,127條。重點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突出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原則。

    規範送子車及駕駛員

    近年來,用於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客車越來越普及,在城市多以微型麵包車形式出現,在農村大多是接近或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這顯然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鋻於小乘客在機動車運行中自我防護能力較弱,《條例》規定,用於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客車,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放置專用標誌;應當保持技術狀況良好,並按照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期限進行檢驗。禁止使用非載客車輛接送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申請駕駛用於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客車的駕駛人,應當有三年以上駕駛該型機動車的駕駛經歷,並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和前三個記分週期內無滿分記錄。

    嚴懲肇事逃逸行為

    為有效控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發的勢頭,《條例》將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現場;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冒名頂替嫌疑,報案後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後又返回;在送傷者到醫院後或者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為逃避責任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的等4種行為,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確定事故責任。

    這一規定,有利於加大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打擊力度,並填補了上位法的空白。

    限制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

    《條例》強化了對交管部門的監督,以確保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規範性,限制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在制定具體罰款執行標準時,明確具體標準,不留自由裁量權,最大限度地避免執法人員亂罰款、罰態度款的問題。同時絕大多數罰款的標準取上位法規定的中下限,對故意違法行為及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均規定按照上限處罰。《條例》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拖拽違法車輛,應當同時將車輛存放場地和接受處理的地點報“110”指揮中心,以便於當事人查詢。

    明確知情權建議權

    為了給公民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創造條件和機會,《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增設限制性的交通信號設施的,應當在十五日前向社會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和調整提出建議。公民二十人以上聯名書面提出建議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限作出書面答覆。”

    這樣規定有利於增強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互動性”,也使交通安全管理作到科學決策,措施真正體現民意。(記者 劉偉)